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科研导向机制,培养和建设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建设发展服务的高水平的科研团队和学术带头人,建设人才小高地,不断提升学校的科研综合实力,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创新团队(以下简称“团队”)是学校以科研创新和社会服务为目的,以学术带头人为核心,具有相对稳定的研究领域和相对稳定、优势互补的合作成员组成的学术组织。
第三条 学校建设科研创新团队,鼓励学术争鸣,鼓励学科交叉,鼓励合作与竞争,充分发挥团队的协同效应和优势互补效应,激发科研创新思维,催生学术精品。
第四条 团队要有科学合理的发展规划,有明确的建设目标和研究方向,有量化的考核指标和预期成果。团队建设实行自愿组合、公开遴选、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目标考核、优胜劣汰的管理模式。
第五条 团队建设以科研项目为载体,重点开展具有学校学科优势与研究特色的基础性与应用性研究。
第二章 团队组建条件
第六条 学校鼓励中青年学术骨干作为团队带头人组建团队,团队中中青年教师(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比例不低于60%。
第七条 组建团队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具有6-8名左右团队成员,并形成年龄、学历/职称结构合理的学术研究梯队。鼓励不同学科背景的人员组成跨学科的创新团队。
(二)团队成员应当具有勇于探索、敢于创新和良好的协作精神,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和学术发展潜力。
(三)团队成员应具有扎实的研究基础,深厚的学术积累,明确的研究目标以及相对集中的具有特色和优势的研究方向。
(四)团队建设对所在学科要有较强的辐射和带动作用,能够强有力地推动团队建设发展。
(五)团队成员应具有良好的学术氛围和工作条件、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共同关心的科研问题。
(六)团队的学术水平在高职院校同行中应具有优势和特色,具有较高水平科研成果或具有明显的创新潜力,理工类科技创新团队近三年核心期刊(中文核心、科技核心及以上等级核心论文,下同)论文发表数不少于2篇;文科类团队核心期刊论文发表数不少于3篇。
第八条 团队带头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治学严谨,学风端正、学术思想活跃,富有创新精神;有正高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人员。
(二)有较强的团队组织、协调、管理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
(三)近三年取得的与团队研究方向(领域)一致的科研成果,总业绩不低于800科研工作量(按最新科研奖励管理办法计量,下同)。
第九条 团队的工作氛围和环境条件良好,已基本具备开展科研工作的基本设施和条件,团队负责人及成员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 创新团队一般2年组织一次申报。凡具备申报条件的团队,由团队带头人组织填写《永利集团科研创新团队建设计划项目申请书》,附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给所在学校、二级部门。经各学院、部门审核后,提出推荐意见,再提交科研与国际合作处。
第十一条 学校对团队审批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科研与国际合作处负责对团队申报资格进行复核;
(二)学校学术委员会或专家组审议;
(三)董事长办公会讨论审批;
(四)审批结果公示,学校发文公布。
第四章 团队资助、经费使用与考核
第十二条 经费资助标准:学校对审批通过的团队给予10万元研究经费,分3年资助。在团队批准和通过开题后拨付3万元作为启动费;第一年度考核合格后拨付3万元;第二年度考核合格后拨付2万元;团队终期考核合格后拨付剩余经费2万元。
第十三条 资助经费使用执行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财务和科研管理规定。
(一)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团队科研条件建设和调研考察、学术交流、人员培训提高和社会服务等;
(二)资助经费按团队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三年建设期满,团队带头人应及时作出经费使用决算。
第十四条 科研创新团队实行团队带头人负责制。团队带头人负责拟定科研创新团队建设计划与目标实现,负责科研创新团队的日常管理和团队成员的年度考核,负责科研团队建设经费的合理使用。每年于12月31日前向学校科研与国际合作处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团队年度科研成果和团队研究经费使用情况等。
第十五条 学校每年对团队分年度考核。
(一)科研成果业绩考核要求:第一年度科研成果业绩考核标准为300科研工作量;第二年度科研成果业绩考核标准为500科研工作量;三年合计科研成果业绩考核标准为1200科研工作量。其中在三年建设中理工类团队应完成(结题)市级科研项目2个或省部级科技项目1个,或科研项目经费(纵向、横向)到账不少于8万元;发表核心期刊论文不少于3篇。文科类完成(结题)市级项目2个或省部级科研项目1个,或科研经费(纵向、横向)到账不少于5万元;发表核心期刊论文不少于4篇。
(二)考核科研成果认定要求:团队科研成果是指与团队研究方向相一致,第一完成人是团队成员,第一完成单位为永利集团。
(三)年度考核。团队如通过年度考核,学校将全额下拨下一年度经费资助。如未完成年度考核,学校将停拨下一年度经费资助,半年后科研与国际合作处组织复评;如复评通过,则下拨停发的年度经费;如复评仍未通过,则取消科研创新团队,并收回未使用的经费。
(四)期满考核。考核不通过的团队,停发经费资助;对考核通过的团队,学校给予8000元的奖励。对获得市厅级、省部级科研创新团队并考核合格的分别奖励10000元、20000元。奖金由团队负责人根据团队分工及工作量情况进行分配。
(五)被取消资格或期满考核不合格的科研创新团队,团队带头人不得申报下一轮科研创新团队。
第十六条 建设周期内团队人员变更不得超过2人。确实需要变更,须报科研与国际合作处审批。
第十七条 发现团队成员学术不端行为,取消其团队成员资格;团队带头人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取消团队资格。
第五章 政策支持
第十八条 学校对科研创新团队的项目申报、学术交流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九条 团队在申报省级及以上团队时予以优先推荐。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科研与国际合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