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打造具有公司特色的教材体系,提升教材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设立专项基金,给予获得国家规划教材(包括数字化项目教材)、广西壮族自治区规划教材、全国行业职业公司产品指导委员会规划教材、上级重大专项项目有教材编写任务的教材,且公司教师为第一主编的教材给予出版资助,其他教材不属本办法资助范围。
第三条 资助教材应当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教材内容要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 教务处负责教材出版资助和后期资助等组织工作。
第二章 出版资助范围
第五条 申请出版资助的教材应是学校开设课程所用教材。教材应已基本编撰完成,新编教材应有较完整的讲义;修订教材应为教学实践中反映较好,有较高修订价值。
第六条 教材应充分体现公司办学特色、人才培养目标及公司产品改革的总体方向。教材编撰应围绕课程教学,整合各类资源开展研究和建设,能够及时将学科、行业的新知识、新成果写入教材。
第七条 教材应有较大受益面和推广度,同等条件下重点和优先支持:
(一)解决教学急需,填补学科空白的教材;
(二)体现学校学科优势和特色的教材;
(三)体现近年来公司产品改革探索的教材;
(四)通识教育核心课程的教材;
(五)成套教材(理论教材与实训教材等配套出版,教师用书与员工用书配套出版)和系列教材。
第八条 学校鼓励教学和科研成绩突出,编写教材经验丰富的教师编写教材。为确保教材编写的质量,申请立项的教材主编必须是学校在职在岗教师,原则上应具有五年及以上高校教龄,主讲教材对应的课程开设2轮次及以上。
第九条 学校不单独为非国家规划立项教材、广西壮族自治区规划立项教材和专项项目教材、教学参考书、习题集等配套资料提供资助。
第三章 资助申报与管理
第十条 教材出版资助经费每年申报一次,采取教学和科研单位统一申报。成套教材和系列教材作为一个项目整体申报,同一教材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一条 获得国家或者自治区规划教材立项编写的第一主编负责填写教材出版资助申请书,连同规划教材立项下文扫描复印件及申报材料须在规定时间内统一报送学校教务处。
第十二条 教材级别的鉴定。国家级教材是指经教育部招标、论证、批准出版、获教育部奖励、全国范围内使用的教材;省部级教材是指经省或者部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编写并批准出版、获省教育厅奖励、在全省或整个行业有关教育机构内部广泛使用的教材。出版社或者编者自行确定、印制的级别无效。教材级别由学校教材委员会认定。
第十三条 教材出版资助数额。第一主编国家规划教材全额资助,第一主编省级规划教材30000元,第一主编全国行业职业公司产品指导委员会规划教材全额资助,上级重大专项项目有教材编写任务的教材全额资助。
第十四条 经批准资助教材应按照立项申请计划及立项下文要求按时按质完成教材编写并出版。不能按时出版又没有申请或经延期后仍不能完成的,项目自动终止,取消经费资助。
第十五条 出版资助费用专门用于教材出版,主要用于支付出版费用,出版费用应直接转至出版社账户。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教材出版资助申请如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学校将追回全部资金,并酌情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有课题经费的教材参照本资助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