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仪器设备采购的立项、论证和审批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办学条件的建设水平,增强仪器设备审批、论证工作的透明度和监督机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学校管理的资金申请购买仪器设备的,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可根据不同专项资金的特殊要求,另行制定相应的专项资金仪器设备申购管理办法。
第四条 教务处、科研与国际合作处、审计处、计划财务处是学校仪器设备申购管理的执行部门。教务处负责教学仪器设备申购管理,科研与国际合作处负责科研仪器设备申购管理,审计处负责采购审计,计划财务处负责采购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章 教学仪器设备的采购立项
第五条 教学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先由使用部门提出,进行总体设计、教务处初审,提交教学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按程序报计划财务处年度经费预算。
纳入预算的教学仪器设备采购立项流程:
1.专业负责人(带头人)、课程负责人提出采购计划;
2.专业内部、课程组内进行讨论;
3.二级公司党政联席会讨论,必要时自请专家论证;
4.教务处初审;
5.提交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
6.上报部门年度预算。
第六条 年度预算没有纳入的项目,由使用部门提出总体设计,报学校领导审批,同意实施后,做详细采购计划。
第三章 教学仪器设备的采购评审
第七条 项目采购计划编制。年度经费预算下达后或学校领导同意项目立项后,教学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制定详细的采购计划并充分论证,有大型仪器设备采购的单独组织专家论证。
第八条 论证的主要内容。仪器设备采购项目论证材料要充分,陈述内容重点放在立项依据、场地条件、具备功能、预期效益、设备使用率、实验实训开出率、设备安装、维护、使用的技术规程、使用记录等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等。
第九条 论证后提交评审材料至少包括项目论证材料、项目设备简表、审计需要的相关参数和询价记录、二级学院关于设备采购论证的党政联席会议纪要。
第十条 采购计划评审。教务处组织专家对项目的具体建设目标、建设方案、设备配置及环境条件等进行论证后反馈意见给使用部门。使用部门进行修改和完善,修改后的计划和修改说明同时上报教务处审核,同意后上报分管副董事长。
教务处根据项目采购的设备类别来安排会议评审或通讯评审。
第十一条 教学仪器设备采购评审流程:
1.年度预算项目,使用部门上报采购材料给教务处,教务处根据需要安排评审;年度预算外项目,提供校领导同意的项目立项批复,教务处根据领导批示安排评审;
2.使用部门根据专家和教务处意见修改完善采购方案;
3.使用部门上报修改后的采购方案和修改说明到教务处;
4.教务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5.校领导审签、董事长办公会通过后,由党政办公室报送审计处;
6.审计处审核批准后报计划财务处招标采购科;
7.计划财务处招标采购科组织和实施采购。
第十二条 在申购过程中,使用部门拟对通过审批的建设方案提出调整的,需提出变更申请,说明理由,5万(不含5万)以内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批,5万以上由项目主管部门、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第四章 科研经费的仪器设备采购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包括市(厅)级以上课题、博士科研启动课题、校内各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开放基金课题、校自选课题、自制设备项目和其它企事业单位委托课题等的经费。
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科研项目任务书(或申报书)内已预算的设备购置,经科研与国际合作处核准确认后直接组织采购。
第十五条 市(厅)级以上课题需预算外购置设备的,项目上级主管部门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办法的审批权限审批。
第十六条 按横向课题管理的项目经费购置设备,由项目负责人批准后按程序进行采购。属于委托单位代购的,按合同执行;无合同的,由所在二级学院、项目主管部门和学校分管领导审批。第五章 其他项目经费的设备采购
第十七条 其他项目是指除教学、科研项目之外的各类经费项目,如:行政办公经费、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运行经费等。
第十八条 特殊情况下,教学、教辅单位确需用运行管理经费购置设备的,需经相关经费主管部门和其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九条 行政办公设备经费购置办公设备及家具由分管党政办公室的校领导审批。特殊情况下,行政部门确需采用本部门行政办公经费购置办公设备及家具的,由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运行经费、学科运行经费等专项运行经费购置专用仪器设备的,由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主任或专项运行经费负责人审批,符合论证条件的仪器设备按前面规定执行;购置办公设备的,10000元以上需由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主任、经费主管部门领导审批。
第二十一条 校外单位捐赠用于仪器设备购置的,捐赠单位
有要求的,按其要求办理,无具体要求的,由受赠单位提出具体采购方案,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符合论证条件的仪器设备按前面规定执行。
第六章 大型仪器设备的论证
第二十二条 无论何种经费,购买单台价值超过40万元的仪器设备均需经过论证方可购买。
第二十三条 由购置单位提出采购计划和立项书;学校组织由分管副董事长主持,教务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和相关专家组成的评审组进行论证。
第二十四条 专家成员人数需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熟悉该仪器设备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一半。
第二十五条 大型仪器设备论证的内容包括:
(1)购置该仪器设备的必要性;
(2)功能、性能和技术指标的合理性、完整性;
(3)在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中的作用及预期的使用效益;
(4)市场调研情况;
(5)仪器设备存放和使用场地,电、水等配套的运行环境条件和耗材需求情况等;
(6)仪器设备对外开放的范围及具体措施;
(7)管理及维护人员的配置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专家需提供包括上述主要内容的完整论证意见,以供主管校领导审批时决策使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